定位中
移动华律
网站导航
旷良勇律师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18397688886
咨询时间:06:30-23:30 服务地区

离婚能否进行仲裁

作者:旷良勇律师时间:2021年04月26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87次举报


一、离婚能否进行仲裁

  离婚纠纷是不能仲裁的,《仲裁法》第三条明确将离婚纠纷排除在仲裁受理范围之外,

  “下列纠纷不能仲裁:(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离婚能否进行仲裁

  不能仲裁的纠纷主要有以下几种:

  1、离婚纠纷。

  离婚纠纷包括夫妻双方对是否解除婚姻关系的争议,或者虽然对解除婚姻关系没有争议,但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问题上存在的争议。

  2、赡养、抚养、纠纷。

  赡养纠纷,是被赡养人与赡养义务人之间,因尽赡养义务问题而发生的争议。抚养纠纷,是抚养义务人与其权利人之间,因尽抚养义务问题发生的争议。抚养纠纷,是抚育人与被抚育人之间,因变更抚养关系或因尽抚育义务问题而发生的争议。

  3、收养纠纷。

  收养纠纷,是收养人与送养人及被收养人之间,因确认收养关系或解除收养关系而发生的争议。

  4、监护纠纷。

  5、继承纠纷。

  6、行政争议。

  二、起诉离婚的流程有哪些

  1、首先向法院申请离婚诉讼,收集有关资料,法院立案。

  2、答辩阶段

  (1)人民法院决定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原告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并告知 被告作出书面答辩;

  (2)被告自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书面答辩。被告在十五日内不提出答辩,人民法院照常审理案件并作出判决。如果被告确因非个人意志的原因在十五日内不能作出答辩,可以据实向人民法院申请,请求延期,人民法院院长可以作出延期的决定。

  3、法庭审理阶段。它包括以下几个程序: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官主持调解;调解无效,判决,离婚诉讼结束。

  三、起诉离婚的特殊管辖有哪些

  1、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被告被劳动教养或者被收监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6、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备注:此文章为转载

旷良勇律师 已认证
  • 18397688886
  • 湖南湘驰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1年 (优于67.33%的律师)

  • 用户采纳

    22次 (优于94.81%的律师)

  • 用户点赞

    492次 (优于99.73%的律师)

  • 平台积分

    38054分 (优于98.78%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1022篇 (优于99.89%的律师)

版权所有:旷良勇律师IP属地:湖南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1390647 昨日访问量:488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