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口县离婚律师旷良勇按】原告黎某某与被告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律师作为黎某某代理人参加诉讼。开庭前我和原告在法院门口碰到了被告本人,本律师遂走上前去和被告进行沟通,倾听他对本案的处理意见,经过我们多方沟通,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然后本律师带原、被告到法庭,在法官的主持下签订调解协议,原告成功离婚。
据原告说,被告以前不脚踏实地工作,心比天大,导致婚后双方矛盾不断,直至无法共同生活。在这个诉讼活动中,本律师感觉被告已经成熟很多,已有作为男人的担当,也能看得出被告对这段婚姻的不舍。希望被告能够继续努力,脚踏实地的干出一份事业,通过自己的努力再让原告接受他,这样他们的小孩也能有一个完整的家。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湘0524民初1637号
原告:黎某某,女, 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某某县某某镇某某村五组32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旷良勇,湖南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某某,男, 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某某镇某某村4组7号。
原告黎某某与被告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黎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决原、被告离婚;2、判决婚生子蒋某黎由原告抚养,被告依法支付抚养费;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6年3月7日在湖北省京山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6年7月23日生育儿子蒋某黎,小孩出生后一直随原告生活。因夫妻感情不和,原告于2019年5月向法院起诉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互不来往,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黎某某与被告蒋某某双方自愿离婚;
二、原告黎某某与被告蒋某某的婚生小孩蒋某黎由原告黎某某直接抚养成年,被告蒋某某自2020年6月起每月20日前支付小孩抚养费1 000元,至婚生小孩蒋某黎年满十八周岁为止;
三、被告蒋某某对婚生小孩蒋某黎享有探望权,探望时间和地点由双方另行协商,双方有相互配合的义务;
四、原、被告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黎某某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张 善 伟
二0二0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 龙 良 碑
书 记 员 孙 道 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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