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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调解书(19日内离婚,江某离婚案)

作者:旷良勇律师时间:2020年06月11日分类:成功判例浏览:351次举报

   【洞口县离婚律师旷良勇按】原告江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湖南湘驰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原告江某某委托,指派洞口县离婚律师旷良勇担任江某某的一审代理人。此次系洞口县离婚律师旷良勇为江某某第二次向法院起诉,起诉后经过多方沟通,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原告成功离婚,并为原告江某某争取到小孩的抚养权及抚养费。本案从起诉到成功离婚仅仅花了19天时间。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湘0525民初XXXX号

  原告:江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潮安县某某镇某某村某某11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旷良勇,湖南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洞口县高沙镇某某街某某号。

  原告江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江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小孩周某妍由原告抚养,被告依法支付抚养费;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8年5月2日在洞口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8年10月11日生育女儿周某妍。原、被告由于性格不合等原因,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未能建立起良好的关妻感情。2019年5月原告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互不往来,夫妻感情没有任何改善,现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  如下协议:

  一、原告江某某与被告周某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小孩周某妍由江某某抚养,由周某某承担抚养费每月1000元,从2020年3月起至小孩成年,按月支付至江某某的银行账户(卡号:6221 XXXX XXXX 3346 887,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新区塘沽中心北路营业所)周某某对小孩享有探望权,小孩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

  三、其它无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江某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二0二0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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