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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调解书(31日内成功离婚、刘某西离婚案)

作者:旷良勇律师时间:2020年04月30日分类:成功判例浏览:600次举报

    【洞口县离婚律师旷良勇按】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欧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湖南湘驰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原告刘某某委托,指派洞口县离婚律师旷良勇担任原告刘某某的一审代理人。本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协议的内容达到了原告刘某某的预期。此案又是洞口县离婚律师旷良勇为当事人离婚的成功案例,从起诉到成功离婚仅仅只花了31天时间。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9)湘0581民初XXXX号

      原告: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武冈市人,农民,住湖南省武冈市XX乡XX村12组15号。现住娘家:湖南省洞口县XX镇XX村XX组,身份证号码430525XXXXXXXX445。

      委托代理人:旷良勇,男,湖南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欧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武冈市人,农民,住湖南省武冈市XX乡XX村12组15号,身份证号码:430581XXXXXXXXXX010。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欧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9年9月16日在本院荆竹铺法庭进行了开庭审理。代理书记员向东担任记录。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判令婚生小孩欧阳某霞、欧阳某艳由原、被告各自抚养一个,各自承担其抚养小孩的抚养费;3、判令被告借刘某蕾的10万及利息由被告偿还;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0年10月24日生育长女欧阳某霞,2011年2月16日在武冈市民政局登记结婚,于2012年7月24日生育次女欧阳某艳。2018年12月4日,原告向贵院起诉离婚,贵院于2019年1月14日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此后,原、被告互不来往,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为此,原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欧阳某某答辩称:1、本人不同意离婚;2、假如一定要离婚,那小孩的抚养权应当由小孩自己选择;3、100000元是开工厂亏掉的,这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经审查:2006年下半年,原、被告在广东东莞打工相识,2007年6月双方确立恋爱关系,2011年2月26日,双方在武冈市民政局登记结婚。2010年10月24日,两人生女儿欧阳某霞,2012年7月24日,夫妻生次女欧阳某艳,两女儿现随被告生活。婚后,因生活琐事,双方自2016年10月分居至今。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欠刘某蕾借款100000元,夫妻无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其他债务。原告刘某某未置办嫁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欧阳某某自愿离婚;

      二、女儿欧阳某霞、欧阳某艳由被告欧阳某某抚养,原告刘某某在领取本调解书时一次性支付小孩抚养费50000元;原告刘某某有探视女儿的权利,被告欧阳某某有协助探视的义务;探望时间与方式由原、被告自行协商;

      三、原、被告婚烟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欠刘某蕾借款1000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责偿还;被告欧阳某某在领取本调解 书时一次性支付原告刘某某人民币50000元;

      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肖 湘 杰

二0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陈 文 峰

代理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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