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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调解书(22日内离婚、薛某离婚案)

作者:旷良勇律师时间:2020年04月15日分类:成功判例浏览:449次举报


    【洞口县离婚律师旷良勇按】原、被告的孩子在开庭当日突然生病并要住院,因此要想要被告来开庭,小孩在医院那边的事情必须妥善安排好,否则这个庭就很难开成。还好,原告是来了好几个家人陪原告来开庭的,洞口县离婚律师旷良勇遂要其一个家人去陪同小孩,另外的一个家人开车把被告接到法院来,大家分工合作。被告到庭后经过各方做工作,原、被告就离婚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原告成功离婚。很多人以为离婚案件没有技术难度,很容易代理,这个应该是外行话,任何事情都是看起来容易做起来难。洞口县离婚律师旷良勇可以很自豪的说,如果这个案子换作其他律师办理,也许当日不一定会有这么顺利。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9)湘0525民初XXXX号

    原告:薛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苗族,住洞口县又兰镇某某村某某组23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旷良勇,湖南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柏,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洞口县又兰镇某某村某某组23号。

    原告薛某某与被告朱某柏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立案。

    原告薛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判令小孩朱某涛随原告生活,被告依法支付抚养费;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07年9月6日生育儿子朱某涛,2008年10月12日在洞口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产生矛盾,未能建立良好的夫妻感情。现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没有和好可能,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薛某某与被告朱某柏离婚;

   二、小孩朱某涛随被告朱某柏生活,被告朱某柏自愿承担全部抚养费;原告薛某某享有探视权,被告朱某柏应予以协助;小孩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

    三、双方无共同财产、共同债务,其他无争议。

    四、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薛某某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孙  立  群

二O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傅  祥  军

书  记   员   曾  晓  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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