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9)湘0525民初XXXX号
原告:薛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苗族,住洞口县又兰镇某某村某某组23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旷良勇,湖南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柏,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洞口县又兰镇某某村某某组23号。
原告薛某某与被告朱某柏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立案。
原告薛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判令小孩朱某涛随原告生活,被告依法支付抚养费;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07年9月6日生育儿子朱某涛,2008年10月12日在洞口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产生矛盾,未能建立良好的夫妻感情。现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没有和好可能,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薛某某与被告朱某柏离婚;
二、小孩朱某涛随被告朱某柏生活,被告朱某柏自愿承担全部抚养费;原告薛某某享有探视权,被告朱某柏应予以协助;小孩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
三、双方无共同财产、共同债务,其他无争议。
四、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薛某某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孙 立 群
二O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傅 祥 军
书 记 员 曾 晓 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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