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李凤玲) 近日,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判决陈一、陈二、胡甲因陈某、胡某死亡应得到的各项赔偿1734637.7元由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交强险内赔偿原告陈一、陈二、胡甲人民币110000元;被告龚某、江某、甲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乙物流服务有限公司、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陈一、陈二、胡甲人民币1624673.7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陈某、胡某系农村户口居民。俩人系夫妻关系,生前系某公司派驻江西省进贤县工作人员,原告陈一、陈二、胡甲系其子女。2017年7月29日,被告江某受雇主龚某雇佣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登记车主甲物流服务有限公司,实际车主龚某)牵引重型平板自卸车(登记车主乙物流服务有限公司,实际车主龚某)经320国道由西向东行驶,陈某驾驶二轮电动车载胡某经320国道由西向东行驶,4时30分左右,被告江某驾驶车辆行驶至某处时,因疲劳驾驶,其所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右前部于道路南侧非机动车道内追尾碰撞二轮电动车尾部,造成陈某、胡某死亡以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江某驾车逃逸。此次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江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胡某不负责任。事故车辆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重型平板自卸车在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10万元商业三者险。被告龚某向被告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缴纳挂靠费,肇事车分别挂靠在甲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乙物流服务有限公司名下。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三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941637.7元。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肇事车辆的实际车主龚某应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被告龚某雇佣被告江某驾驶的车辆,被告江某在驾驶过程中肇事后逃逸,在本案中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根据有关规定,被告江某应承担本案的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龚某陈述已付清全部购车款,肇事车辆重型半挂牵引车仍登记在甲物流服务有限公司名下,双方构成挂靠关系,当事人请求挂靠人与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法院予以支持,甲物流服务有限公司应承担本案的连带责任;被告乙物流服务有限公司系重型平板自卸车的挂靠单位,应承担本案的连带责任;被告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收取被告龚某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费用为该车办理年检、投保事宜,应视为重型半挂牵引车的挂靠单位,应承担本案的连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电动车损失因其未提供证据,法院不予支持,被告江某因本案已被判处有期徒刑,故原告陈一、陈二、胡甲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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