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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成功案例

发布者:邓晓艳律师|时间:2017年07月31日|分类:律师随笔 |594人看过举报

律师办理的成功刑事案件

——龚xx涉嫌诈骗一案

案情简介:

龚XX因涉嫌诈骗一案被芜湖市镜湖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时被刑事拘留的还有龚XX的母亲李XX。但在本案中本人接受委托时,李XX因重病被取保候审,后找到本人。李XX向我陈述的案情是:龚XX介绍自己和报案人谢X(受害人)见面,自己当时系因公司生产资金周转,向受害人谢X借款人民币50万元。但借款后,龚XX和李XX随即前往外地看病(公安机关认为系潜逃),中段了与谢X的联系。故谢X认为龚XX与李XX无故失踪,系诈骗行为。遂报案,公安机关前往南方多个城市,部下天罗地网,经过大量细致的调查工作,最终将龚XX和李XX抓获,并以刑事诈骗罪刑事拘留。

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本人正常推理后即有两个疑问,首先,龚XX介绍自己的母亲李XX向受害人谢X借款,那龚XX到底有没有参与借款或诈骗的行为中呢?

从法律意义上分析,借款和诈骗有着本质的区别。本案中李XX向受害人谢X借款,是否在“借款”时就有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式将他人的财产企图据为己有;龚XX是否与李XX有着同样的目的?如果龚XX只是单纯的介绍自己的母亲李XX向受害人谢X,并无非法占的目的,即不构成犯罪。其次如果仅仅是借款行为,相应的客观性证据是否都存在,如是否出具《借条》,是否约定借款归还的日期,是否约定利息并按约定支付利息,除本次行为外是否还有其他借款行为?如有,其它借款行为是否按约定归还?等等,这些都是关系到本案是否可以成立诈骗罪的重要依据。

带着疑问,律师前往芜湖市看守所会见了龚XX,根据龚XX的陈述,其只是介绍其母亲李XX和受害人谢X认识,借款发生的经过其全部都不清楚,而且他可以肯定借款不是一笔,以前也借款过并且归还了,这次借款由于公司生产经营需要,主要资金用于归还了供应商的货款,导致本案该笔款项无法按时归还。

会见后,律师认为公安机关对龚XX的刑事强制措施,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仅仅凭受害人谢X的一面之词,不能证明龚XX参与了尚不能定案的诈骗行为。后律师积极与办案公安沟通本案的事实与法律方面的疑点,并书面阐明相关依据,向公安机关申请龚XX取保候审,但后仍被公安机关告知,决定不准予取保候审。律师静待案件移送检察院后再继续努力,后多次前往芜湖市镜湖区检察院,靠着律师执业多年的经验、对法律的理解、及个人的执业责任心,积淀下来的对本案的信心,经数次督促公安机关将案件尽快移送至检察院批捕后,多次与检察院承办人员当面沟通,并书面向检察机关提出本案中存在事实的疑点及法律依据,向本案批捕科的承办人沟通此案的具体情况。律师以本案多处存疑的事实为依据,以我国刑法的具体规定、相关立法精神、惩治犯罪嫌疑人的原则、龚XX的个人具体情况,晓之以情、动之以理。凭证律师多年办案的经验,获得了本案检查院检承办人的认同与尊重,听取律师意见后,前往看守所对龚XX进行了提审,详细了解后,依法作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后公安机关依法变更强制措,施释放龚XX。

办案感言:

在本案中,检察机关虽最终对龚XX作出了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是经过审慎、周密的考虑的。基于我国现在法治社会的环境,一旦公安立案侦查,对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后,如没有较强的专业律师介入,即使案件存疑较多,对犯罪嫌疑人不予批捕的几率也是极少的。

如在本案中,是否构成犯罪的关键在于,龚XX对于本案借款的经过是否知情,是否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无专业律师为其辩护,按照一般的办案程序,在批准逮捕阶段,未得以取保出来,检察院相关承办人对龚XX的供述也不予重视,进入法院审理阶段后,基本上会是有罪判决。

因此本案中,律师在批准逮捕前多次会见龚XX,对本案的案情做到了然于胸,在与办案人员沟通时,才能游刃有余。在公安侦查阶段取保未的批准后,仍不懈努力,后与检察院的承办人员继续沟通,从事实、法律、主观、客观多个层面进行分析,形成完整的书面意见供检察院承办人参考。一分耕耘一分收获,终于取得了检察院的采纳,依法维护了龚XX的权益,让每一个公民对我国法治都能切实体会到,它的价值与意义所在,作为律师也实现了自身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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