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偿搭车遇单方事故,车主的责任承担
案情:
2017年7月13日,陈某驾驶苏F××号小型轿车(车内载毛某、潘某)沿启东市吕北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与王鲍镇物桥路路口时遇情况向右打方向时,所驾车辆驶向西侧路肩下方致陈某、毛某、潘某受伤,车辆损坏。后潘某入院治疗,治疗结束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协议解决不成,潘某诉至法院,要求陈某赔偿其医疗费等损失179566.55元。
双方诉争:
潘某诉称,本案案由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交警部门认定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受害人方无责,故陈某应赔偿其全部损失。
陈某辩称,其无偿搭载潘林美夫妇,在事发路段,为避免撞击突然窜出的电瓶车而致交通事故,电瓶车主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潘林美未系安全带,应承担次要责任,其属于紧急避险的合法行为,没有过错,不应承担事故责任。即使承担责任,因无偿搭乘也应减轻其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案涉交通事故属于单方事故,陈某作为驾驶员途经事发路段,对路面动态观察不够,遇情况处置不当,未能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导致发生交通事故。该起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陈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故陈某对该事故所造成潘某的各项合理损失应予全部赔偿。陈某认为系为避让电瓶车的紧急避险行为,未提供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采信。潘某无偿搭乘陈某的事故车辆,陈某表示潘某在乘车过程中未系安全带,可以减轻陈某的赔偿责任,潘某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陈某的责任。陈某驾驶车辆单方发生翻车事故,造成乘车人潘某受伤,陈某的行为与潘某的损害之间具备因果关系,故陈某应承担侵权责任。最终法院依法认定陈某承担本次交通事故70%的赔偿责任。
邓晓艳律师
15215535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