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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怀孕了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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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
一、女员工自从怀孕就开始请假,不来上班,怎么办?
现在许多公司员工自检查出怀孕后,就向公司递交“需卧床静养”的病假条,对于有医生开具病假单请病假的员工,因为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于此条的规定,无形之中给公司加了个紧箍咒,公司都会慎重对待怀孕你女职工,但对于女部分女职工,趁机少则一个月,多则数月不上班。公司人事对此头疼不已。那么是否就是怀孕的女职工就不能被辞退呢?事实也并非如此绝对,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及《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对于单位一方来说,如果非正常病假、不在产假期内,建议单位与怀孕女职工进行联系沟通,要求其上班,确因身体原因不能上班的,要求其开具病假单后请病假,没有病假单的,经单位同意看是否能请事假,如果拒不请假的,单位可以明确(书面、邮件等)告知其,如7天内需来上班,否则单位会以违法单位规则制定(旷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没有经济补偿金。一切人性化操作和提醒义务尽到后(注意保留证据),对方拒不配合仍然旷工的,单位可以果断按以上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二、已经主动提出辞职的怀孕职工,是否可以反悔?
现实生活中可能存在部分职工因感觉身体不适,向公司提出辞职,后经检查发现系因怀孕身体不适,此时发现三期待遇可能都享受不了了,甚是懊悔!
部分员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理解为既然辞职需要提前通知,那么我现在收回我的辞职申请或通知,是否可行呢?
笔者认为,从民法理论上来看,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属于形成权,而形成权的行使不需要相对人的同意,只取决于权利人的单方意志,即一方通知,意思到达对方即生效。所以,认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是可以撤回,是不妥的。
或者,女职工以自己辞职时并不知自己已怀孕,即是否属于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进而撤回解除合同通知呢?
笔者认为,该理由也难以自圆其说。首先,员工辞职系其自身明确意思表示,并不存在用人单位以提供条件引诱或其他行为可致使员工产生误解作出不利于己的行为。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二条: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员工自愿提出辞职,用人单位显然并无利用优势或对方经验不足导致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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