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男方及其家人一直都非常希望有个孩子,女方怀孕后因种种原因在男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做了人工流产手术。男方认为女方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生育权,起诉到法院要求损害赔偿并离婚。请问如何处理?
【律师说法】
民法上的权利虽然有对人权与对世权之分,但这只是相对的义务人的范围不同,而法律上所有权利均有相对性,有对应的义务人。就生育权而言,其义务人的范围应如何确定?从生育权的性质来看,其应属于妻子的人身权,故社会上的其他人均有义务尊重和保护其权利,对丈夫亦然。对于解决外部关系而言,妻子的生育权与是否生育的选择权已经足以排除他人的不正当干涉,而就内部关系而言,妻子的拒绝是否构成对丈夫所享有的生育权的侵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3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一般认为,虽然丈夫具有生育权,但质疑权利主要是一种排除他人非法干扰的权利,并不具有对他人的强制性。在法理上,法律上所强调与保护的权利,其边界即其他主体的合法权利,对生育权亦然。既然法律确认与保护夫妻双方的生育权,丈夫的生育权就不能影响妻子自身的生育权与选择自由。对于妻子行使生育权,选择不生育,这一行为不构成法律上的侵权行为,故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但需要指出的是,对于此处夫妻各自享有的权利的定性,不应套用请求权与支配权的概念,因为二者的权利中均各自包含了请求权与支配权的内容,并非分别拥有请求权与支配权。实践中不仅有如上述案例所述的妻子拒绝生育权的情况,也有丈夫拒绝生育的情形,二者均不构成侵权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