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代理权与夫妻共同债务之间的关系
【基本案情】
王某与李某系夫妻,家庭条件一直不富裕,王某每月收入不高,妻子李某在外做临时工,孩子王小某考上了市重点中学,临近孩子上学时,家中只有现金5000元,担心孩子学费不够,王某便打电话给张某(王某表弟)以孩子上学需要学费为由借款5000元。张某知道王某孩子考上了重点中学,便通过网上银行为王某转款5000元。王某携带家中的5000元和借款5000元共1万元送孩子上学,除缴纳学费8000元外,其余资金用于购买孩子被子等生活用品和路费,所剩无几。
由于王某家庭收入不高,每年勉强供应孩子读书后,再无力偿还借款,而张某家庭也并不富裕,便向王某与李某夫妻索要,李某则称借款是王某经手,是否用于孩子上学自己也不知道,应当由王某来偿还,与本人无关。张某只知道王某与李某家庭并不富裕,子女考上市重点中学属实,而且王某勤俭持家,品行端正,无赌博等不良嗜好,相信王某的借款是用于子女上学,但却没有直接证据证实该借款用于子女上学。那么,张某应当如何主张权利?
【律师说法】
《民法典》第1060条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民法典》第1064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民法典》中对于夫妻之间日常家事代理制度在第1060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对于夫妻一方因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要的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除非实施法律行为的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否则对夫妻双方发生法律效力,另一方不能以未授权、不知道为由予以否认。此为日常家事代理权产生的当然法律效果。
同时在夫妻内部关系中,双方可以约定一方实施的涉及家庭日常生活民事法律行为的范围,该约定对夫妻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在外部关系中,如果该民事法律行为的相对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该约定的,不受其约束。该民事法律行为仍然对夫妻双方发生法律效力。
《民法典》第1060条规定了关于家事代理的范围、限制和法律效果的规定,而行使该项权利所产生的的债务的性质规定在第1064条第一款后半段。将两个法条结合在一起,更有助于理解完整的日常家事代理制度。
因此根据《民法典》中的规定,我们可以将夫妻共同债务分为家事代理之债、夫妻合意之债、债权人善意之债三大类型。
首先,家事代理之债,是指夫妻一方因家事需要所负债务。家事代理之债包括日常家事代理之债与重大家事代理之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夫妻一方因日常家事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日常家事代理之债,第二款中一方超越日常家事代理权的重大借贷“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债务,属于重大家事代理之债。将两者合并统称为家事代理之债。
其次,夫妻合意之债,是指夫妻协商一致共同借贷的债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夫妻共同签字或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债务与第二款中“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负债务,属于夫妻合意之债。
最后,债权人善意之债,是指债权人主观上存在善意,对夫妻一方滥用家事代理权无法辨别,有理由相信债务人的借贷行为属于家事借贷或夫妻合意借贷。
【案例分析】
在上述三种夫妻债务中,夫妻合意之债相对简单一些,主要看有无共同签字或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只要有共同签字或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不论是否用于家事需要,都属于共同债务。比较复杂的是家事代理之债和债权人善意之债,尤其是债权人善意之债是整个夫妻债务中的难点。下面结合前述案例介绍家事代理之债和债权人善意之债的法律适用,重点介绍债权人善意之债的认定规则和方法。
在上述案例中,王某借贷5000元属于日常家事借贷。张某虽然没有直接证据证实王某借款5000元用于家事需要(子女上学),但他有理由相信王某的借款是用在子女上学。他信赖的理由是:王某与李某家庭并不富裕,而且王某勤俭持家,品行端正,无赌博等不良嗜好,子女考上市重点中学需要用钱属实。那么,张某完全可以根据这一理由主张王某借款5000元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只要该理由事实成立,法院则会根据民法典第1060条和第1064条判决支持张某的诉讼请求。因为张某信赖王某的借贷用于家庭所需属于善意借贷,构成债权人善意之债。
债权人善意之债的主要功能在于平衡夫妻内外关系,通常所说的夫妻债务“内外有别”,实际上就是债权人善意之债的处理规则“内外有别”。债权人善意之债的“内外有别”功能主要有三:一是夫妻债务的判断规则内外有别。即夫妻内部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是用于家事需要,没有用于家事需要不是共同债务。在夫妻外部则兼采用于家事需要与债权人善意双重标准,即除用于家事需要外,债权人对一方借贷存在信赖用于家事需要的善意时,也构成共同债务。二是举证责任规则内外不同。即在夫妻内部必须证明用于家事需要,但债权人主张夫妻共同债务时,能够证明用于家事需要或信赖用于家事需要者均可构成共同债务。三是清偿规则内外有别。即未举债方对善意债权人承担责任后,在夫妻内部不承担责任,可以向另一方追偿。
以上述案例为例,张某主张王某借款5000元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采取用于家事需要与债权人善意双重标准,张某能够证明的王某借款5000元用于家事需要自然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张某在不能够证明王某借款5000元用于家事需要时,仍能够证明自己有理由相信该借贷用于家事需要,同样构成共同债务。
而在王某与李某夫妻之间,王某主张借款5000元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必须坚持用于家事需要判断标准,并由王某证明。王某能证明用于家事需要,则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王某不能证明用于家事需要则不能认定共同债务,李某对张某承担连带责任后,可以向王某追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