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每一个家庭成员都会在家庭中得到立足社会的基本物质和精神支持。夫妻中在照料老人、子女或者配偶,以及为家庭生活提供服务和便利等方面付出更多的一方,将其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家务劳动中的利他行为,使包括配偶在内的家庭成员均有受益,根据民法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负担更多家庭义务的一方,应当享有获得相应经济补偿的权利。尤其是,显示生活中,常常存在一方因负担较多的家庭义务,导致其投入在自我发展、自我实现的时间和精力被大量压缩,甚至完全牺牲自我发展的机会,全力投入家务劳动中的情况。当夫妻双方离婚,负担了更多家庭义务,给另一方提供了更多无形支持的一方反而会因自身经济能力弱或者缺乏经济能力而面临权益不能得到保障的困境,显然有悖公平。
日常生活中,带孩子、买菜、做饭、打扫卫生等,被人们统称为“家务活儿”。很多家庭中,妻子是全职太太,包揽了所有家务活还要照顾一家人的衣食起居。时间一长,难免会生出一些家庭矛盾,丈夫常会觉得妻子没有收入还总是在花自己的钱,妻子觉得自己为家庭付出这么多还没有人理解。近日,北京房山法院适用民法典新规定,首次审结一起离婚家务补偿案件。
【基本案情】
陈先生与王女士于2010年相识、相恋,2015年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子陈小兵。双方婚后初期感情尚可,但2018年开始产生矛盾,并于2018年7月开始分居至今。自2018年11月后,陈小兵随王女士居住生活。陈先生于2019年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后撤回起诉;后于2020年又起诉离婚,法院判决驳回陈先生离婚请求。2020年10月,陈先生再次向房山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孩子归陈先生抚养,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王女士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符合离婚法定条件,因此不同意离婚。其次,婚后王女士照顾孩子、料理家务,陈先生除了上班,其他家庭事务几乎不关心也不参与,同时,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出资为陈先生母亲名下房屋进行装修,故要求分割财产,并赔偿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共计16万元。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婚姻以夫妻感情为基础。离婚系双方自由、自愿的选择。本案中,陈先生多次起诉离婚,且双方现分居已满二年,虽王女士不同意离婚,但足以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故对于陈先生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根据孩子的实际情况、双方陈述的意见,综合考虑本案的情况确定孩子由王女士抚养,陈先生给付抚养费并享有探望权;根据双方共同财产情况予以分割;就陈先生主张的共同债务,因王女士不予认可,且涉及案外人利益,本案不宜处理,双方可另行解决。
对于王女士要求的补偿款,因王女士在抚育子女等方面负担了较多义务,适用民法典更有利于保护王女士合法的权益,故现王女士要求陈先生给予补偿,理由正当;对于补偿的数额,法院综合考虑双方结婚的时间、双方所述的生活情况等予以酌定,对于王女士过高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陈先生与王女士离婚;孩子陈小兵由王女士抚养,陈先生每月给付抚养费2000元,享有探望权;共同财产由双方平均分割;同时判决陈先生给付王女士家务补偿款5万元。
目前,该案还在上诉期内。
【律师说法】
《民法典》第1088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具体办法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本条是关于对家务劳动价值予以认可的规定。本条在《婚姻法》第40条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取消了离婚经济补偿只在约定财产制下适用的规定,将经济补偿范围扩大到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同样适用。增加了补偿的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的规定,以当事人自行协商决定为先,贯彻私人事务领域的意思自治原则。
本条规定不只是面对全职太太,同时也照顾“家庭主夫”们。也就是说“家务劳动补偿制度”不是女人专利,而是会让那些为家庭付出劳动多的一方都得到应有的救济。
离婚经济补偿作为离婚三大救济制度之一,其主要功能在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基础上,对家庭义务承担较多一方的权利给予救济和平衡。经济补偿的确定,以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确定为基础,不产金应当从承担支付义务一方的个人财产或分得的共同财产中支取。不能采取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前先扣除经济补偿,再对剩余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做法,否则,离婚经济补偿的救济功能将失去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