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孙某为独居老人,丈夫于1997年1月死亡,共生有一子一女,儿子即周某周某、女儿名周小某。孙某自1997年开始患脑梗,还有心脏病。2006年8月5日,孙某与儿子周某发生矛盾,周某殴打孙某,孙某被送入浦东新区人民医院进行治疗,出院后直接进入敬老院居住。后孙某搬入女儿周小某家居住过一段时间,自2010年3月起进入敬老院居住。2010年起,孙某每月有老保人民币(下同)895元,但敬老院每月的最低的费用为1,400元,因为孙某本人还需服药,扣除报销费用,孙某每月仍需负担每月400元-500元的费用。孙某身体状况不佳,需要住在敬老院由他人进行护理,按照正常护理级别,孙某应当提高到一级护理,如果再上一级护理,每月需要1,900元,但因为经济困难,故孙某现只能按最低护理标准缴费。由于周某一直不负担赡养费(曾经负担过2个月的敬老院费用),2006年11月至今的敬老院的不足部分现都由女儿周小某负担,故诉至法院,要求周某每月负担赡养费1000元。
【裁判结果】
周某经法院公告传唤,其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系其自动放弃到庭应诉抗辩的权利,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应自负,法院依法缺席判决。判决如下:周某周某应于2010年10月起每月支付孙某赡养费人民币500元。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周某负担。
【律师说法】
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孙某现年老多病,目前已经入住敬老院,期间需要经常就医,孙某虽有养老金,但难以满足目前实际生活和医疗需要,故孙某要求周某支付赡养费,理由正当,法院应予支持。父母对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同样的父母老了,子女也有赡养父母的义务,老人年迈住进养老院,费用应该由子女共同负担。尊老爱幼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乌鸦反哺尚知父母养育之恩,为人子女不孝顺父母岂不让人贻笑大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