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10年,高某和何某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12年5月21日,双方办理登记结婚,婚后夫妻二人感情甚好。2016年,结婚好几年的小夫妻俩还是一直没能有自己的孩子,夫妻俩为此事甚是发愁,双方父母也一直为此事担忧不已。辗转全国各大医院检查,发现高某体质特殊,怀孕率极低,也就是说夫妻俩很难有自己的孩子,眼看已过而立之年的夫妻俩,决定收养一个孩子,同时也得到了双方父母的一致同意,一家人都期盼能有一个新成员的到来,却不知道等待被收养孩子的范围有哪些?符合哪些条件的未成年人才能被收养呢?
【说法】
《民法典》第1093条规定,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本条是关于被收养人范围的规定,收养人首先应为未成年人,根据《民法典》第17条的规定,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因此,被收养人应为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未成年人具有丧失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情形之一,可被他人收养。本条源于《收养法》第4条,对该条规定的被收养人的条件进行了两处修改:一是将被收养人的年龄范围由不满14周岁扩大至不满18周岁;二是将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修改为“未成年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原因不在限于生父母的主动遗弃,因被拐卖导致脱离生父母监护的未成年人也符合被收养的条件。通过两处修改,扩大了被收养人的范围,使得更多的未成年人符合被收养的条件,体现了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
本案中高某和何某如若可以成功的收养孩子,那么孩子一定是未成年人,或者是丧失父母,或者被遗弃过,或者是孩子的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是在无法养育孩子,但是无论是哪种情况,孩子都是来到人间的天使,原生家庭没能给他温暖和幸福,希望在领养家庭可以幸福的成长,同时《民法典》第1093条本着未成年人最大化的原则,扩大被收养人的范围,也是希望能让更多的孩子能有一个幸福的童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