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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继承编的九大亮点(二)

作者:冯娴英律师时间:2020年08月17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608次举报

       亮点五、新增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民法典》的《继承编》首次将遗嘱信托写入法律,意义重大,是对现实需求的法律回应。明确规定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这是遗嘱制度的一大突破:确立了遗嘱信托的合法性。遗嘱信托可以解决很多难题,可以利用遗嘱信托实现财产的多样化传承。例如残障子女、未成年子女,或者败家子女,从父母处继承的财产,由于他们没有管理财产的能力,他们所继承的财产很可能遭到侵占或损失。此时父母可以通过遗嘱信托的方式,指定所信任的人或机构担任受托人,随着子女的成年或思想成熟,逐步把财产交给子女管理。再比如夫妻双方有一方离世的情况下,如果把财产留给在世的一方配偶,会担心配偶再婚后把财产赠送给后老伴。此时可以通过遗嘱信托的方式,把财产的使用权留给配偶,在配偶去世后再将财产指定给子女继承。

亮点六、新增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

时代的发展也让遗嘱形式愈加多元化。《民法典》的《继承编》跟随时代的发展,在现行《继承法》规定的公证遗嘱、代书遗嘱、自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的基础上,增加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为有效的遗嘱形式。 

首先明确了打印遗嘱的合法性。现在随着时代的进步,许多人已经习惯了打印方式而不习惯手写方式,越是正式的法律文件,越是要用打印的才正规。但是1985年制订的《继承法》不承认打印遗嘱。实践中打印遗嘱如何制作,如何认定其有效的形式要件。也存在很多争议。《民法典》对其进行了有效规定。其次,明确了打印遗嘱的制作方法。即“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总结三个要点:两个见证人、每页都签字、日期要标明。

《民法典》的《继承编》将录音遗嘱和录像遗嘱规定同一条,明确规定了录像遗嘱的形式制作要件,即“录音录像遗嘱必须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并且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总结三个要点:两个见证人、记录姓名或肖像、日期要记录。

 亮点七、删除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

一些被继承人会立几份遗嘱,但是哪份遗嘱最后会被法律认可呢?现行《继承法》规定按照最后一份遗嘱为准,但又有特别的规定:公证遗嘱不能撤销,其他遗嘱只能用公证遗嘱来撤销和改变。即“以公证遗嘱的效力为优先原则。”

一直以来,继承法都规定公证遗嘱的效力优先于其它遗嘱形式。这当然是鼓励大家通过专业机构来订立遗嘱。但负面效果是,限制了人们处理自己财产的自由。在现实生活适用中,出现了很多的问题。例如,如果有人想更改曾经立下的公证遗嘱内容,只有前往公证处才能进行更改。这给一些年事已高、行动不便的老年人造成了更改遗嘱的不便。更有甚者,一些不孝子女在父母立了公证遗嘱之后,把父母的身份证房产证隐匿起来,以此达到防止父母修改遗嘱的效果。还有,一个人原来立了公证遗嘱,在他死亡之前,危机情况下,突然要修改遗嘱,且公证遗嘱又来不及做,他就没办法按照自己的意愿去处分遗产。因此。为切实尊重遗嘱人的真实意愿,满足人民群众处理遗产的现实需要,《民法典》的《继承编》把公证遗嘱效力优先原则删除。

 亮点八、新增遗产管理人制度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所拥有的财产种类、财产形式日趋多样,使财产状态变得不稳定的因素和风险也越来越多。为确保遗产得到妥善管理、顺利分割,更好地维护继承人、债权人利益,避免和减少纠纷,《民法典》继承编增加了遗产管理人制度。包括遗产管理人的选任、遗产管理人的指定、遗产管理人的职责范围、遗产管理人的报酬请求权以及遗产管理人没有尽职尽责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这些具体规定,增强了遗产管理人制度的可操作性。填补了现行《继承法》未确立遗产管理制度的立法欠缺,保证了遗产管理人制度的可操作性。

9.明确收归国有的无人继承遗产只能用于公益事业

《民法典》的《继承编》明确无主遗产只能用于公益事业,不能用作其他商业用途,谋取不正当利益。这样不仅可以最大化的发挥无主遗产的利用价值,更为公益事业的发展添砖加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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