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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继承编的九大亮点(一)

作者:冯娴英律师时间:2020年08月14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906次举报



《继承编》现为《民法典》中的第六编,共计四章,即一般规定、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遗产的处理等共45条。与现行《继承法》共有五章37条相比,除第一章总则改为一般规定、删除第五章附则、增加8条继承规范外,其余的章名设计、逻辑体例均沿袭现行《继承法》的规范用语与逻辑排序,体现出在现行《继承法》的立法体例、继承规范的基础上予以修改、完善的立法思路与编纂策略。该立法思路与编纂策略,既可实现对《继承法》的体例传承与规范延续,也可实现对《继承法》的理念超越与制度完善;既可节约立法资源与立法成本,也可实现继承立法的效果控制与风险防范。正所谓:万物之本在身,天下之本在家。治乱之本在左右,内正立而四表定矣。

亮点一、扩大遗产范围,不再列举具体的遗产类别

《民法典》的《继承编》采取了概括式立法,对遗产的范围不再进行一一列举,而是仅保留了现行《继承法》关于遗产的概括性规定,即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这意味着只要是自然人合法取得的财产,都属于遗产,可以被继承,网络财产、虚拟货币等都概括其中。最大限度地保障私有财产继承的需要。《民法典》的《继承编》同时规定,“但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除外。”

随着网络的发展,无形资产越来越多,无法穷尽现有的,且无法穷尽将来的,比如网络财产、虚拟货币、游戏账号、微信号、抖音号、头条号,微博等可能带来财产利益的虚拟账号都是财产,故本条的修改具有弹性和延展性,能够适应社会的发展变化,有效解决了各类新形式的虚拟财产继承问题。避免在财产类型日益增加和财产形式不断丰富的情形下,法律无法涵盖遗产的全部范围的弊端。

 亮点二、新增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两种情形

《民法典》的《继承编》在现有《继承法》基础之上新增两种丧失继承权情形,分别为:隐匿遗嘱和欺诈、胁迫的手段影响被继承人遗嘱自由。在现实生活中,有人因为遗嘱可能对其将来继承财产不利,就借用自己保管的机会把遗嘱藏起来,导致遗产无法按照被继承人的意愿进行分割。鉴于现实案例中屡屡出现此类情况,因此,《民法典》继承编明确隐匿遗嘱,严重的可以导致继承权丧失。

现有《继承法》仅规定了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没有对使用欺诈、胁迫手段的继承人予以惩戒。在遗嘱无效后,使用欺诈、胁迫手段的继承人仍可以依照法定继承的方式继承遗产。为严格尊重被继承人遗嘱的真实意思表示,增加使用欺诈、胁迫手段的继承人的警示、惩戒力度,《民法典》继承编则明确规定使用欺诈、胁迫手段的妨害被继承人遗嘱自由的,情节严重的可剥夺其继承权。除此之外,对于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的前提条件也做了明确规定,即受遗赠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丧失受遗赠权。

亮点三、新增继承人宽宥制度,以及特定情形下丧失继承权的继承人恢复继承权的制度

对继承人的“宽恕制度”也是《民法典》的《继承编》的一大亮点。即继承人如果有遗弃、虐待被继承人、伪造或者篡改遗嘱、胁迫、欺诈影响被继承人遗嘱自由等行为情节严重的,但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明确将其列为继承人,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民法典》对继承人的“宽恕制度”保障了被继承人的遗嘱自由,尊重被继承人的个人意愿,允许其宽恕应该丧失继承权的继承人而恢复其继承权,还可以通过立遗嘱的形式给予其遗产的单方法律行为给予丧失继承权的继承人继承权,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在法律中的重要性,符合民法的本意。也更加重视被继承人的意思自治,关注到人性的复杂和亲情中的百转千回。

 亮点四、代位继承人的范围扩大,兄弟姐妹的子女可以代位继承

《民法典》的《继承编》新设兄弟姐妹子女的代位继承权,将第二顺位继承人中的兄弟姐妹的子女规定为代位继承人,扩大了代位继承人的范围,使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等兄弟姐妹的子女及其晚辈直系血亲获得的代位继承权,防止遗产成为无人继承的遗产。因兄弟姐妹属于第二顺位继承人,所以,兄弟姐妹子女代位继承的情况应当只发生在被继承人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且第一顺位继承人没有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的情况下。

怎么理解这个规定呢?举个例子:小明的父母在小明的爷爷奶奶去世后也去世了,只有小明和大伯相依为命。后小明的大伯不幸离世,大伯一辈子没有结婚,只有小明一个亲人,那么小明可以继承大伯的遗产吗?根据《民法典》的《继承编》的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侄、甥可代位继承其父、母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故小明可以继承大伯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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