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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双方关于抚养费协商的相关事项

作者:冯娴英律师时间:2020年07月1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764次举报


抚养费问题是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基本生存与成长需要的关键,这也是《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对此问题作出详细规定的原因。但在满足未成年子女基本需求的前提下,抚养关系仍然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仍然有处分权,离婚夫妻双方仍然可以通过协商解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子女抚养权解释》”)第10条中对此也作了规定;“父母双方可以协商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的全部抚育费。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实践中对抚养费的协商范围广泛,达成协议的条件也相对宽松。

我国《婚姻法》第37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依据该规定,未成年子女在父母离婚后,该子女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不直接抚养自己的父母一方索要抚养费。同时针对抚养费相管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一系列的规定,散见于多个司法解释中,以下,我们就对此做一个简单的梳理。

一、约定可以超出支付抚养费的法定年龄上限

我国《民法总则》第17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第十八条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这也是《子女抚养解释》的法律渊源,由此,实践中抚养费给付期限分两种情况,即原则期限和特殊期限。原则上,未成年子女应当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其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特殊期限,是指子女成年后,按父母的经济负担能力,仍要负担其抚育费,其停止期限视具体情况而定。下列成年子女的三种情况,即是特殊期限适用的前提条件: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尚在校就读的;确无生活能力和条件的。据有上述特殊情况之一的子女,有负担能力的父母仍要负担其抚育费。父母双方也可以约定给付抚养费至任何年龄段,实践中常见的如给付到二十二岁或二十五岁,或者给付到大学毕业、研究生毕业、找到工作为止等,只要双方自愿,法院均予支持。

二、约定可以超出最高数额的规定

抚养费的数额,先由离婚夫妻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无论是协商还是判决,都应将以下因素作为考量标准:一是子女成长的实际需要;二是父母双方的实际承担能力;三是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即使是父母双方协商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法院也应查实双方是否符合上述依据,影响子女健康的法院不予准许。

依据《子女抚养解释》的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收入总额的20%-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会超过月收入总额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应当说。该司法解释的这一项规定还是较为合理的,颇为“接地气”的,足以解决大多数情况下未成年子女的需求。但为了更好地适应纷繁复杂的社会生活,法律允许父母双方就具体费用进行约定,在一方收入较高的情况下,仍然按照固定的比例显然没有必要。此时,如果双方约定了低于20%的比例,法院也不能轻易否定。

三、约定可以采取更灵活的给付方式

司法实践中,抚养费的给付通常为按月付或者按季度付。但为了双方便利行事,对双方约定的特殊给付方式,法院也持肯定的态度。如《子女抚养解释》中规定,“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的可以一次性给付。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实践中,也有双方当事人约定抚养费分项给付,生活费按月付,教育费、医疗费等大额支出按次支付,对此类约定法院亦可支持。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父母双方对约定子女抚养费的形式,可以是离婚登记时双方就此事达成的书面协议,也可以是离婚后达成的口头或者书面约定,还可以是离婚诉讼期间或离婚后单独的抚养费纠纷诉讼中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出具调解书的形式。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不对未成年子女的成长造成妨碍,父母双方均可以在诉讼中就抚养费问题达成广泛的一致,法院可以以调解书的形式对该协议的合法性予以确认,并赋予协议法律强制力。

四、约定可以超出法定事项的范围

《婚姻法解释一》第21条规定:“《婚姻法》第21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实践中双方父母约定了应当给付的其他费用的,法院也应予支持。如社会生活中常见的攻读自费生的费用或择校产生的赞助费。现在的专科生和本科生均需承担相当大比例的学习费用,可以说基本上均属于自费生,故亦属于常规的教育费的范围。父母应当按照约定给付。择校费是未成年子女在校学习期间为了就读于更好的学校而上交给相应学校的费用,也叫赞助费,借读费,这一现象虽然极不合理,但现实中普遍存在。为解决此实际问题,并持双方自愿的原则,双方如有约定,法院应当判决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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