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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中如何认定彩礼的范围

作者:冯娴英律师时间:2020年07月0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76次举报


近年来关于天价彩礼、低俗婚闹的新闻屡见不鲜,频频登上热搜。结婚本是一件值得庆祝的人生大事,虽然各地结婚风俗习惯不同,但是婚礼都是表达美好愿景的一种仪式,莫让低俗婚闹和天价彩礼成为婚姻之路开始的绊脚石。为此,民政部近日印发了《关于开展婚俗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开展对天价彩礼、铺张浪费、低俗婚闹、随礼攀比等不正之风的整治,为进一步推进移风易俗,加强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形成良好社会风尚,促进婚姻幸福、家庭和谐。同时也是为了适应现代社会家庭组织、家庭结构的深刻变化,加强以父慈子孝、夫妻和睦、兄友弟恭、长幼有序为基础的家风建设,强化孝敬父母、尊敬长辈的道德观念。接下来我们通过一个小案例说说彩礼的那些事

【基本案情】

2013年12月,朱某孙某经人介绍相识并恋爱。因朱某在外工作,孙某曾赴外地与其共同生活一段时间。2014年3月41日,朱某共购买价值23861元的金手镯、金项链、金戒指赠与孙某。2014年9月17日,朱某又汇款5000元给孙某,用于其学习驾照。2015年1月,俩人因故分手。2015年4月41日孙某汇款17000元给朱某。后朱某起诉要求对方返还剩余其他彩礼。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驳回朱某的诉讼请求。朱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朱某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维持原判。

【法理分析】

法院认为,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互有金钱往来而不加任何附加条件,即属于一般赠与,朱某在庭审中自认诉称款项中的5000元是给是孙某用于学习驾照的费用,故该笔款项系赠与法律关系,而非彩礼范畴,故对该诉请依法不予支持。而朱某主张的其余款项23861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份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同居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本案中,朱某,孙某在恋爱之后虽然同居生活,但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孙某应返还朱某彩礼。但考虑到双方已经实际同居生活一段时间,而孙某也返还各朱某17000元,综合以上情况,酌情决定剩余6861元不予返还。遂判决驳回朱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上述案例中首先值得关注的问题是彩礼范围的认定。彩礼根源于传统习俗,并非法律上的术语,何种类型的给付属于彩礼,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其性质判断应当主要依靠习俗,如本案之中的“三金”,在当地具有典型的含义。我国《民法总则》第十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这一立法确立了习俗的法律渊源地位,改变了此前法院适用风俗习惯于法无据的问题。

而在实际生活中,辨别一项财产是否属于彩礼,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

(1)、男女双方系基于婚约而为财物支付与收受,以结婚为明确目的,这是彩礼区别于其他给付行为的关键。

(2)、给付财物行为遵守风俗习惯。当事人为彩礼的给付,并非完全出于自愿,也不能完全自由的设定与安排给付时间。方式、主体,乃至具体的财物的类型与数额,而均应根据当地风俗习惯为之。

(3)、给付时间多在订婚仪式前后或婚礼当天。彩礼的存在本身就有极强的仪式感,因此给付时间也与婚姻仪式有密切联系。婚约前互赠的礼物以及婚约后双方继续交往期间互赠的财物,不宜认定为彩礼。

(4)、彩礼的价值或数额一般较大。彩礼具有重要的象征意义,从经济分析的角度看,婚姻是人力资本在不同家庭组织之间的转移,失去的乙方希望获得人力资源损失的补偿,故而彩礼是婚姻价格的一部分。因此,其及附表之魂远高于日常生活中的一般赠与,而应当依据当地的收入与消费水准及彩礼给付的风俗习惯确定。因此,平时小额的给付不应当认为是彩礼。

【参考】

1.民政部印发《关于开展婚俗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民政部网站

2.《婚姻纠纷裁判思路与疑难纠纷案例》,黄海涛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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