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忠诚协议,是指在婚姻关系开始前或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协商签订的,以各方对配偶恪守忠实义务,否则承担相应财产或人身后果的协议。现实生活中,夫妻双方约定的忠诚协议一般内容都是为了保证婚姻家庭的稳定,所以无外乎以下两个内容:一是约定夫妻二人应当遵守的忠实义务的基本要求,如不得与他人同居、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等;二是一方违反忠实义务应承担的后果,如离婚、赔偿、放弃共同财产相应份额等。但是忠诚协议在离婚时的效力司法实践中一直是争议较大的问题。如何约定忠诚协议?如何确定违反忠诚协议时的赔偿金额?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讲讲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
21世纪初,“夫妻忠诚协议第一案”判决支持了忠诚协议的效力,引起极大反响。基本案情为:1999年,曾某与贾某认识并登记结婚,2000年5月二人经“友好协商”,签署《忠诚协议书》,约定若乙方在婚姻存续期内由于道德品质的问题,出现背叛另一方的不道德行为(婚外情),要赔偿对方名誉损失及精神损失费30万元。后因曾某有不忠行为,2002年6月,曾某向上海市闵行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随后贾某以曾某违反夫妻忠诚协议为由提起反诉,要求法院判令曾某支付违约金30万元。闵行区法院认定曾某存在违约行为,判令其支付违约金30万。曾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上海市一中院,后撤诉。最终曾某赔偿贾某25万元。这是继《婚姻法》修改之后,全国第一份支持夫妻忠诚协议的判决,此后不少法院效仿此判例,通过判决支持“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
忠实协议中约定的内容主要包括两种,一种是金钱给付,一种是行为给付,生活中夫妻间约定多为前者。
一、何种夫妻间忠实协议应认定为有效?
对于夫妻间约定的赔偿性忠诚协议,应认为有效。夫妻之间互相忠诚是社会伦理道德的要求,也是法律所提倡的重要价值,同时也是夫妻间寻求婚姻安全与情感稳定的一种自我保护措施。有些学者提出“以金钱来衡量感情将会导致感情在社会中贬值”,但转念一想,在合同纠纷中,违约责任的约定和责任的追究是倡导和督促“诚信原则”履行合同的重要手段;在人身侵权赔偿纠纷中,“同命不同价”的争议已经就金钱赔偿与人身权利损害之间的关系作出了回应,精神损害赔偿金的给付是补偿受侵害人最有效、最直接的手段。那么在忠实协议中,以赔偿金钱的方式来弥补感情的伤害,也是合法可行的,应当得到支持。
二、一方不忠时是否应当依约支付相应的赔偿?
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虽然我国《婚姻法》第4条规定了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忠实,但是夫或妻仅以该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在离婚诉讼中,如果违背忠实义务的一方,起诉要求赔偿的,法院依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审查是否属于可以请求赔偿的范围。离婚时,对于一方违反忠实义务,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并不少见,通常在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前提下,法院通过对事实的认定和法律性质的判断,以及对法律法规的解释和适用,尽力使受害方在较大程度上得到抚慰及补偿。支持无过错方的诉求,这样做既可以安抚无过错方的情绪,使其在情感受挫的情形下,得到金钱上的补偿,还使其在心理上感受到社会、国家、法律的支持,和对过错方的谴责。
三、忠诚协议的内容是违约责任还是夫妻财产约定?
一种思路是将忠诚协议作为合同对待,以违约责任落实忠诚协议的约定。基本观点是:按照我国目前的立法规定,无过错方如果对另一方的出轨行为选择按《婚姻法》的赔偿规定起诉,在性质上应当属于侵权赔偿的请求权,而这在离婚诉讼中,也有可能因为达不到“严重”程度,不是婚姻法确定的特定情形,而难以得到支持。但在夫妻签订忠实协议,一方违反忠实义务,守约方因此请求人民法院对协议中的赔偿条款进行赔偿的情况下,违约与侵权发生了竞合,婚姻中的无过错方也是忠实协议的守约方,同时获得了债权请求权和侵权请求权,可以择一行使。这样无过错方选择按照协议约定提起违约之诉,则法院应当依据双方约定判定过错方违反忠实协议的违约责任。
另一种思路是将忠诚协议的相关约定认定为双方之间的夫妻财产约定,将其中的赔偿内容解释为双方约定的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予考虑的份额。这一思路实际将此类忠诚协议视为民法上的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在这一行为中,所附的条件为夫妻一方发生不忠行为,而该行为的法律效果即夫妻共同财产的特别约定,既可以是夫妻特定财产归属按约定变化,也可以是一定的赔偿责任。
在实际的司法裁判中,从离婚案件的性质及争议发生的具体事实过程出发,以合同约定的思路处理较为妥当,这也是上文中提到的上海市人民法院判决给付的款项确定为违约金的主要理由。
四、约定的赔偿数额必要时是否可以调整?
法院能否调整忠诚协议中赔偿款的数额?如果可以调整,该以什么为标准?忠实协议中,当事人所约定的违约损害赔偿数额一般较高,如果当事人自愿履行,当无异议。如果在诉讼中,对方当事人提出约定的赔偿标准过高,法院又该如何判决?我们认为,作为婚姻中承担过错方责任的乙方,这种赔偿责任应该有一定的限度,法院可以酌情裁判。因为即使是普通的合同纠纷,违约方也有权依照合同法规定,提出违约金过高的抗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对违约金数额的调整也是法院在司法审判中一项重要内容。在忠实协议关于不忠行为的赔偿责任数额上,在尊重当事人约定为原则,以调整为例外,法院酌情进行调整。调整时应遵循比例原则,应当与过错行为类型、过错程度、双方收入水平、基本生活保障等问题相适应来确定赔偿的具体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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