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继子女可以继承遗产吗?
【基本案情】
1967年崔X与黄X登记结婚,二人均系再婚且再婚后未生育子女,崔X再婚前育有3个子女,崔X,崔X,崔X,黄X再婚前育有一子崔X,曾用名为黄XX,母亲再婚后崔XX便跟随继父改姓崔,此时崔XX14岁。
1999年崔X因其教师身份,享受优惠价格购买201号房屋;2009年5月,崔X又全款购买304号房屋,后崔X身体每况愈下,崔XX便经常与母亲一同照顾崔X。2012年6月9日,崔X与黄X留代书遗嘱,遗嘱内容主要为:崔X名下的304号房屋,房屋产权证:XXXXXXXX,因我们所购买的房产、税费、房屋装修等一切费用均由崔XX替二老支付,才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证,因此我们同意把这套房子留给大儿子崔XX继承,其他子女不得主张任何权利。崔X与黄X在遗嘱上签字,见证人:贺X,张X,代书人:时某。
2017年6月,崔X去世,崔家因遗产继承问题,兄弟姐妹几人闹上了法庭,大家各执一词,同时关于崔XX作为继子女,能否继承老人遗产的问题,再次成为矛盾的焦点。
【裁判要旨】
本案在主要的争议焦点为,崔XX是否具有法定继承资格,是否形成了抚养关系。经法院审理查明:崔X与黄X再婚时,崔XX仅14岁,与崔X,黄X及崔X一起居住生活直至成年,崔X和黄X为其支付生活费、学费、且崔XX与崔X关系较好,并在与其生活一年后将原本黄XX改名为崔XX。1993年崔XX去了日本,2003年崔XX回国与二老一同居住一段时间,在崔X生病期间,崔XX与崔X一直轮流照顾,且每次崔XX回来都会给二老生活费。经法院综合考虑崔XX与崔X共同生活的时间和生活状态,共同申请限价商品房及崔X留下的遗嘱等因素,结合日常生活经验,认定崔X与崔XX形成抚养关系,崔XX为法定继承人。
因此经法院审理后,判决如下:
1.被继承人崔X名下的304号房屋的50%份额由崔XX继承;
2.被继承人崔X名下的201号房屋的50%份额由黄X、崔XX、崔X、崔X、崔X各继承五分之一。
【律师说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在我国,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可能不限于因婚姻关系而产生的姻亲关系,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成立拟制血亲关系。现实生活中,根据父或母再婚时子女的年龄及是否与继父母共同生活,继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可以分为三种情况:第一,父或母再婚时,继子女成年并且已经独立生活;第二,父或母再婚时,继子女未成年或为独立生活,再婚后,继子女与继父母长期共同生活,继父或继母对其进行了抚养教育;第三,父或母再婚时,继子女未成年或未独立生活,再婚后,继子女未与继父母共同生活或受其抚养教育。
在上述的第一种和第三种情况下,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只是姻亲关系;在上述第二种情况下,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才形成拟制血亲关系,适用于《民法典》中关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规定。
本案中崔X与黄X再婚时,崔XX14岁,且未能独立生活,符合第二种情况中形成拟制血亲的关系,且崔X与崔XX一直关系较好,崔X留下遗嘱将房屋留给崔XX足以印证这一点。崔X名下的201号房屋和304号房屋均为婚后夫妻共同财产,遗嘱也是崔X与黄X共同订立的。但遗嘱是被继承人去世后才生效,因此遗嘱只是部分生效,即属于崔X遗产的部分生效,黄X的部分还未生效。所以法院判决崔XX继承304号房屋50%的份额;201号房屋50%的份额由黄X及4兄弟姐妹各继承五分之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