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关X与李X经人介绍相识,于1996年6月26日在北京市西城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均为初婚,婚后于2000年11月13日生育一女,名为李XX。
关X与李X相识时,关X父亲只身在南方工作,家里一切事务均由母亲一人打理,还要照顾病重的妹妹。因此父母都希望关X能尽早有一个家庭,减轻母亲的负担。经由母亲的朋友介绍,关X与李X认识不久后,便登记结婚了,双方并没有很深的感情基础。
婚后不久,因双方的个性差异,生活中的矛盾便慢慢暴露了出来,李X性格自私,爱财如命,对家庭、对关X缺乏基本的关心和照顾,而关X性格温和,为人随和,主动承担家庭的所有家务和照顾家庭和母亲的重担。因为关X与李X结婚后,从未感受到来自家庭的温暖与关心,于是在婚后第二年便提出离婚,但由于家人和朋友的劝解,便暂时打消了离婚的想法。但自此夫妻的感情日益冷淡,交流甚少,连最基本的拥抱和亲吻都没有。尤其是在女儿出生后,为了照顾孩子,双方一直处于分居的状态,原本冷淡的感情更是雪上加霜。李X结婚多年从未将自己的工作作为家用,甚至连女儿的生活以及家庭开支都是由关X的父母来承担,关X的妹妹不能生育,导致关X的父母对唯一的外孙更是格外疼爱,平时出去旅游都是由关X父母出资。
2005年,关X再次提出离婚,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但因关X父母想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再次劝和二人,为不让老人担忧,关X一直隐忍将婚姻关系维持。2012年关X母亲因脑部手术以外成为植物人,生活的变故让观摩的生活也陷入了困境,一边照顾生病的母亲和妹妹,一边照顾孩子,李X非但不分担家庭的重担,逢年过节也从不探望老人,李X的行为让关X及家人十分寒心,也促使关X下定决心,再次起诉离婚,并且争取女儿的抚养权和抚养费。
双方争议的焦点还存在于家里的拆迁安置房屋分割问题,关X家拆迁安置房本就属于关X父母所有,并且购房款也是由关X父母所处,在法庭上李X对此表示认可,但其认为该房屋为关X父母在婚姻存续期间,赠与给关X,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分割。
【审理结果】
经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关准予某和李X离婚;婚生女李XX由关X抚养,李X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直至李XX年满18周岁。争讼房屋系关X的安置房,购房费用也是有关X父母负担,故争讼房屋系原告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同时李X也认可该房屋由关X父母出资购买。且离婚纠纷案不宜对争讼房屋作出处理,故法院判决其自行协商或者另案起诉。
【律师说法】
婚姻关系应以双方感情为基础,双方经人介绍相识,自主结婚,本就感情基础不深。婚后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又矛盾重重,长期分居,互相之间感情消磨殆尽,甚至连家人之间的亲情都不再理会,如若再继续生活下去,只会让双方及家人受到更深的伤害。因此关X起诉离婚,李X也同意离婚,法院也盘踞准予二人离婚。双方离婚过程中对孩子的抚养权和拆迁房屋分割问题无法达成一致。鉴于李XX是女孩,孩子长期和母亲生活在一起,且平日里都是由关X的父母帮忙照看孩子的饮食起居,负担孩子的生活费用等,故在遵从孩子意愿的前提下,法院将孩子判决给女方抚养也是情理之中。
关于诉争房屋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而需要予以分割的问题,经法院审理不难看出,该房屋是通过拆迁安置所得,虽然关X是被拆迁人,且该房屋现在等级在关X名下,但是在拆迁安置协议中,明确约定了被安置人员除了关X外,还包括了关X的妹妹、母亲、女儿等,故关X的妹妹、母亲、女儿等案外人对该房屋也想有相应的拆迁安置补贴的权益。因此如若是分割该房屋,就靠考虑到这些人的利益是否被侵犯等其他因素。所以法院在审理离婚纠纷时,不能对拆迁安置房屋作出分割。现实生活中也是如此,如果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范围明确,不存在侵犯他人权益的情况,法院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如若不然,则还需要对财产分割问题另案起诉,再做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