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女方婚后遭受家暴怎么办,要勇敢从失败婚姻中走出来
【基本案情】
张某女与张某男经人介绍相识,于2009年11月19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2010年12月31日,双方共育一子名张小某。张某女、张某男婚后至2012年4月共同居住在张某男婚前购买的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21号楼206号房屋(以下简称206号房屋),其间,双方多次发生争执,张某女在与张某男婚姻存续期间,张某男多次对其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张某女带着儿子张小某搬离206号房,双方自此分居。后经二人协商离婚无果,张某女将张某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确认孩子抚养权相关事宜。
【审理结果】
经法院审理后,判决准予张某女与被告张某男离婚。且张小某由原告张某女抚养,被告张某男每月支付抚养费五千元至张小某年满十八周岁止。并规定双方对张小某的探望时间。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也作出明确判决。
【律师说法】
传统的家庭暴力案件大多为民事纠纷,一般是家庭内部成员之间的纠纷,如离婚、赡养、抚养、扶养、继承、分家析产等,现在已经涵盖了同居后损害责任、非婚生子女否认、生父确认、探望权、监护权、同居关系析产和解除收养关系等。
家暴案件涉及家庭及家族之间的矛盾,大多数当事人在处理家庭事务时不会刻意留存证据,再加上当事人保存和固定证据意识淡薄,调解人或证人多为亲戚或邻里关系,也不愿出庭作证,导致事实认定难度较大。因此人民法院处理这类案件不再单纯的对家暴行为关系作出判决,而是以真正的解决双方当事人的矛盾为基本原则。此外,婚姻案件中的未成年子女抚养权问题、探视权问题、再婚后的离婚纠纷等日渐增多,且双方分别代表不同的家族,对抗性强、矛盾尖锐,
因此,要提高全民的法治思想和意识,使更多人认识到家庭暴力不是“家丑”、“家事”,而是侵犯公民人身权益,践踏公民人格尊严的违法甚至犯罪行为。使她们认识到只有克服自身的恐惧心里,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身的合法权益、积极求助,才能真正制止家庭暴力的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