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李某与秦某于2011年相识,2013年8月2日未婚生育一女李小某。李小某出生后一直随秦某生活。
李某与张某于2013年12月25日登记结婚。
李小某出生后秦某一直向李某要求支付李小某抚养费,李某在2014年1月至2017年12月期间累计转给秦某153.6万元。2017年12月,张某发现李某婚后经常瞒着她将夫妻共同财产转移给秦某,且截止起诉之日转账汇款总额高达153.6万元,张某认为李某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夫妻共有的财产权,其赠与给秦某的财产侵犯了张某对共有财产的合法权益,扣除给李小某的抚养费116660元,要求秦某返还142万元,并以此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另外法院在审理中还发现,2018年7月17日,秦某作为原告与李某因抚养纠纷一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小某由秦某抚养,李某每月按照8000元标准支付李小某自2017年12月至独立生活时止的抚养费。后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出具民事调解书,约李小某由秦某直接抚养;李某每月给付李小某抚养费二千元,至李小某满十八周岁时止。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确认李某赠与秦某的153.6万元中,扣除李小某的正常抚养费用外,剩余130万元赠与行为无效,秦某应返还张某130万元。
【律师说法】
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法定的抚养义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那么父母基于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支付抚养费是否会侵犯父或母的夫妻共同财产权,虽然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但夫或妻也有合理处分个人收入的权利,不能因未与现任配偶达成一致意见即认定支付的抚养费属于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除非一方支付的抚养费明显超过其负担能力。
本案中,李某在婚前与秦某生育一女李小某且一直随秦某生活,李某在婚后四年期间,未经配偶张某同意陆续转给秦某153.6元,该款项明显超过了李某的负担能力,也超出了支付抚养费的一般标准。超出的部分应属于违反了《婚姻法》关于夫妻对共同财产处理的权利范围,属无效的行为,应予以返还。
且因李某与秦某已通过诉讼的方式达成了自2018年1月起每月给付李小某抚养费2000元至李小某满十八周岁时止的协议,对于李某在2014年1月至2017年12月期间应负担李小某的抚养费并未主张及处理,在考虑到李某在此期间的负担能力、子女的实际生活需要以及张某自愿同意已扣除的抚养费数额等综合因素,法院酌情确定李某应再负担抚养费12万元,对该部分费用予以扣除后,李某赠与秦某的剩余130万元的行为应属于无效,秦某应予以返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