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于2014年3月21日在新都区大丰某小区通过中介介绍,购买了某开发商开发的尚未取得产权证的存量房一套,价值452400元。25日去小区物管处办理装维手续时,被物管告知,该套房屋前几日已有某小额贷款公司人员来招呼,房屋涉及抵押不得装修。闻听此言,张某某大为着急,急联系卖方李某某,但卖方已关机,后经多方打听得知,卖方外欠大笔债务,在3月22日后即离开了新都,因该套房屋尚未办理房屋产权证,现涉及债务,房屋不能安全稳定的办理到张某某名下。
为此,张某某找到我所,我所律师经过仔细分析,认真研究后确定了代理方案:1、张某某与李某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真实有效;2、双方签订的合同虽经公证,但公证并不能确认该套房屋归属买方张某某;3、李某某外欠大额债务,其与小额贷款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虽然约定了用
该套房屋作为抵押,但该房屋未办理产权证,并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未成立;4、因李某某外欠债务较多,其又没其他财产,进入执行程序后,多个债权人将按比例分配该套房屋的价值。
2014年4月我所代理张某某起诉到法院,法院经公告缺席判决后于2015年1月生效,2015年2月我所又代理向法院申请了执行,执行申请后,经评估,后经三次拍卖,于2016年6月成交。成交后,法院通知另外的申请人,经分配,张某某取得分配款435000元,较好的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现该案已经圆满的解决。
办案律师心得:该案从接案到起诉、判决、执行达两年之久,涉及时间长,当事人从当初的彷徨焦急到慢慢理解,最后至完全赞同律师,其间律师的工作在办案中也慢慢的得到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