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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某传媒公司诉与中山市某灯饰厂广告合同纠纷案件

发布者:杜朝阳律师 时间:2023年06月15日 10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该案一审判决后,我方基于一审法院认定的合同解除时间有误,违约责任方认定有误提出上诉,并最终在二审中,为我方当事人争取权利,赔偿请求获得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我方)的上诉理由,理据充足部分,本院予以支持

一、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5)中二法古民二初字第353号民事判决;

二、确认上诉人(我方)与被上诉人中山市灯饰厂签订的合同于2015年1月24日解除;

三、被上诉人中山市灯饰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上诉人(我方)支付违约金54000元;

四、被上诉人中山市灯饰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上诉人(我方)赔偿律师费损失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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