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杜朝阳律师 时间:2023年06月15日 8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昆山某设备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某电子有限公司、东莞某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基于事先的诉讼准备的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使得被告请求中止审理不被采纳,最终通过对被诉侵权产品技术特征的一一比对,让法官对被告侵权行为的认定提供了充分有效的技术证据。最终法院支持我方的诉讼请求。
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东某电子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东莞某设备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原告昆山某设备技术有限公司的专利权产品;
二、被告东莞某设备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昆山某设备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8万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2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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