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杜朝阳律师 时间:2023年06月15日 11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诉我方某药业有限公司侵害其作品复制权,我方提出原告所诉没有事实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并提出充分理由:
一、美术作品要求具有美感、创造性,且与产品是独立的,原告的作品只是对产品包装的设计,原告强调了涉案作品在产品包装上的布局、版块分配、字体大小、排列排版等,涉案作品不具备著作权法的创造性,我方认为涉案作品并不构成美术作品,应通过外观设计专利进行保护;
二、我公司以自身商标为元素设计产品包装,没有抄袭原告的著作权;
三、本案被诉产品包装与原告的美术作品相比,存在诸多差异,被诉产品包装没有侵犯原告的美术作品复制权;
四、即便法院最终认定我公司构成侵权,原告提出的赔偿数额也极不合理。
最终法院支持我方的辩护意见,驳回原告的讼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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