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才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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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查才钰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17日 33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泰山检公刑诉[2016]2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司X、被告人张X及其辩护人查才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30日21时许,被告人张X酒后驾驶鲁X×××××号小型轿车沿泰安市XX由西向东行驶时,被民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张X血液酒精含量为22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X在庭审中基本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泰安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的泰公刑鉴(交)字【2016】0505号物证检验报告;酒精呼气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视听资料;户籍证明、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查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犯罪罪名均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同时鉴于其系能积极缴纳罚金,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X醉酒驾驶机动车辆,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所判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查才钰律师,毕业于山东知名学府山东农业大学法学专业,理论功底扎实,毕业后即从事律师职业,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  主攻方...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泰安
  • 执业单位:山东同怀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0920********40
  • 擅长领域:离婚、合同纠纷、侵权、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