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才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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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XX与马XX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查才钰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17日 15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艾XX与被告马XX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艾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查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X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艾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5000元及违约金;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6月份马X分3次向原告借款45000元用于资金周转,书面承诺于2018年7月31日还清,借款到期至今未还。请求法院依法判如所诉。
被告马X未到庭也未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及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4月14日被告马X向原告艾XX借款10000元,艾XX通过银行转账向马X支付了该款;2018年6月20日,原告艾XX与被告马X签订借款合同,约定马X向艾XX借款45000元,借款期限自2018年6月20日至2018年7月31日14点整,一次性还清,逾期不还每天按借款总额的30%支付违约金。当日艾XX通过银行转账向马X支付30000元,同日马X出具借据一份载明:今借到人民币现金45000元,2018年6月26日,艾XX又向马X转账5000元,上述款项合计45000元,上述事实由艾XX提供的三份银行转账回单、借款合同、借据在案证实。被告马X经本院公告送达未到庭,放弃了质证权利,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艾XX与被告马X签订借款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确认为有效合同,被告马X为原告出具借据,可以证明原告已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归还借款。逾期不还,原告向被告主张权利,本院予以支持。但其约定的违约金每天按借款总额的30%计算,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自2018年8月1日起按月息2%计算至还款支付之日止,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马X偿还原告艾XX借款本金45000元及利息(以45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马X负担。被告应承担的费用原告已预交,待执行本判决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查才钰律师,毕业于山东知名学府山东农业大学法学专业,理论功底扎实,毕业后即从事律师职业,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  主攻方...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泰安
  • 执业单位:山东同怀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0920********40
  • 擅长领域:离婚、合同纠纷、侵权、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