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中,我所华正律师代理的一起合同诈骗案,经过在审查起诉阶段的持续有效辩护,最终检察机关采纳辩护意见,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对当事人李某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充分捍卫了“疑罪从无”的司法原则,避免了当事人陷入不当的刑事追诉。
一、案件基本事实与指控
当事人李某因涉嫌与同案人员王某共同虚构工程项目,以签订土石方承包合同、需费用打点等名义,骗取被害人钱款,被侦查机关以涉嫌合同诈骗罪移送审查起诉。涉案金额近十万元,当事人一度被刑事拘留,后变更为取保候审。
二、辩护核心策略与法律分析
接受委托后,华正律师经详细阅卷并多次会见当事人,认为本案指控证据存在根本性缺陷,远未达到刑事起诉的证明标准。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向检察机关系统提交了书面辩护意见,重点围绕以下核心展开:
主观故意证据薄弱:律师指出,在案证据无法证明当事人李某对所谓“项目”系虚构存在明确认知。相反,有证据显示李某曾实地考察、意图赚取居间费用,且在察觉异常后规劝被害人报案,这些行为均与“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相悖。
客观行为证据链断裂:指控李某伪造合同、印章的关键证据,仅有同案人员王某的指认,且王某与李某存在直接利害关系。在缺乏物证、鉴定意见等其他客观证据印证的情况下,此项指控属于孤证,依法不能认定。
共同犯罪合意无法证明:全案证据中,能证明李某与王某存在诈骗共谋的证据,几乎全部依赖于王某的供述,缺乏微信聊天、资金共谋等其他证据佐证,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
部分事实存在民事纠纷合理空间:关于另一笔涉及真实工程项目的资金往来,律师论证其更符合民事合作、投资失败或债务纠纷的性质。当事人已出具欠条并部分还款的行为,进一步强化了此节属民事纠纷的合理怀疑。
三、案件结果
检察机关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仍未能补强关键证据。最终,检察机关完全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认定本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对李某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当事人得以彻底摆脱刑事指控,合法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维护。
四、案例意义
本案的胜利,是刑事辩护中“以证据为中心”辩护策略的成功实践。在涉及同案犯指认的复杂案件中,辩护律师没有局限于当事人单方辩解,而是精准地切入证据体系内部,敏锐地指出指控证据在证明主观故意、客观行为及共同犯罪合意等核心要件上的严重不足,成功说服检察机关严守证据裁判原则。这不仅为当事人洗刷了嫌疑,也彰显了律师在防范冤错案件、促进司法公正中的关键作用。
华正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