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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案二审成功改判:自首认定推动刑种从有期徒刑调整为管制

发布者:华正律师 时间:2026年03月17日 110人看过 举报

2026-03-17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系一起因偶发矛盾引发的公共场所寻衅滋事案件。当事人张某某,因在酒店停车场与他人发生冲突,致一人轻伤二级,一审被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张某某不服提出上诉,作为其二审辩护人,我们接受委托后全面复盘案情,精准锁定一审判决在自首认定和法律适用上的关键错误,最终推动二审法院改判管制九个月,实现了刑罚种类的根本性调整。

一、精准锁定自首情节,扭转一审认定错误

本案的核心突破口在于到案经过的准确认定。一审判决未认定张某某构成自首,我们在二审阶段仔细审查案卷材料,发现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情况说明》明确记载:2022年4月19日12时13分,办案民警电话通知张某某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张某某按时到达,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调查中无抗拒、阻碍执法行为。我们向二审法庭充分论证:张某某经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关于“自动投案”的规定;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虽对个别细节有所辩解,但不影响自首的成立。二审法院全面采纳了我们的辩护意见,在判决中明确指出“其行为亦符合自首规定”,依法可从轻处罚。

二、全面挖掘从宽情节,构建完整量刑辩护体系

在自首认定的基础上,我们系统梳理了张某某的各项从宽情节:

第一,认罪认罚态度诚恳。张某某在一审、二审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真诚悔罪,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第二,积极赔偿取得谅解。案发后,张某某与同案被告人共同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22700元,被害人出具书面谅解书,对张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有效修复了社会关系。

第三,无前科初犯偶犯。张某某无任何违法犯罪前科,本案系因偶发矛盾引发的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

第四,日常表现良好。张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间表现突出,具有积极的社会贡献,可作为酌定从宽情节。

三、精准把握量刑平衡,推动刑种从有期徒刑调整为管制

针对一审的有期徒刑判决,我们提出核心辩护观点:在具备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取得谅解、初犯偶犯等多重从宽情节的情况下,原判量刑明显过重。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应将刑罚种类从有期徒刑调整为管制刑,既能实现惩罚犯罪的目的,又能更好地发挥刑法修复社会关系的功能。

二审法院全面采纳了我们的辩护意见,在判决中明确指出:“原判对二上诉人的量刑结果未能全面体现上述量刑情节,对二上诉人从轻处罚的幅度应适当放宽,原判量刑不当,应予纠正。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可将原判对二上诉人判处的有期徒刑刑种调整为管制刑,既有利于惩罚犯罪,又能发挥刑法的社会关系修复职能。”最终,二审法院改判张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管制九个月。

四、案例启示

本案的成功改判再次证明,在刑事案件二审辩护中,精准把握自首等法定从宽情节、全面挖掘酌定量刑情节、准确运用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推动改判的关键所在。辩护律师需要:

第一,高度重视到案经过等程序性证据,准确认定自首、坦白等法定情节;
第二,全面梳理认罪认罚、赔偿谅解、日常表现等从宽情节,构建完整的量刑辩护体系;
第三,在具备多重从宽情节的情况下,敢于提出调整刑种的辩护意见,争取最大限度的从轻处罚。

通过以上系统的辩护策略,即使在二审阶段,仍能推动法院纠正一审量刑不当,为当事人争取到更为公正的判决结果。


华正律师·刑事辩护专家· 联系电话:15297195782(直接联系,快速响应)华正律师,汉族,中共党员,法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青海-西宁
  • 执业单位:上海中联(西宁)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630120********15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暴力犯罪、经济犯罪、婚姻家庭、债权债务
上海中联(西宁)律师事务所
1630120********15 刑事辩护、暴力犯罪、经济犯罪、婚姻家庭、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