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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成功辩护:自首认定+积极赔偿助当事人获缓刑判决

发布者:华正律师 时间:2026年03月17日 95人看过 举报

2026-03-17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系一起发生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危险驾驶案件。当事人张XX,系个体经营者,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受伤,被公安机关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2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标准,且因发生事故致人受伤,面临被判处实刑的较大风险。

作为张XX的辩护人,我们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全面梳理案件事实,深入分析在案证据,精准锁定本案的核心辩点——自首情节的认定与积极赔偿的从宽效果。

本案的关键突破口在于到案经过。根据案卷材料显示,张XX在事故发生后,明知他人报警,仍主动留在现场等待处理,并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我们敏锐地意识到,这一行为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关于自首的规定,即“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自首情节的认定,将对量刑产生决定性影响。

在法庭审理中,我们围绕自首情节展开了系统的辩护。我们向法庭提交了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等关键证据,证实张XX在事故发生后未逃离现场,而是主动配合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依法应当认定为自首。同时,我们全面梳理了张XX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的事实。在案件审理期间,我们积极促成张XX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并部分履行了赔偿款项,被害人出具了书面谅解书,为从轻处罚奠定了坚实基础。

此外,我们重点强调了张XX自愿认罪认罚、当庭认罪态度诚恳、无前科劣迹等从宽情节,形成了完整的量刑辩护体系。

最终,法院全面采纳了我们的辩护意见。判决书明确认定:“被告人张XX在案发时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并部分履行,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在血液酒精含量142mg/100ml、发生事故致人受伤的情况下,法院判处张XX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这一量刑结果使当事人避免了实刑羁押,得以继续正常工作和生活。

本案的成功辩护再次证明,在危险驾驶案件中,自首情节的精准把握和积极赔偿的有效促成,往往是争取缓刑的关键因素。辩护律师需要第一时间调取到案经过等核心证据,深入研究自首的认定标准,同时积极推动民事赔偿和解,全面挖掘认罪认罚、悔罪态度等从宽情节,通过系统的辩护策略,为当事人在法定刑幅度内争取最优的量刑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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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地区:青海-西宁
  • 执业单位:上海中联(西宁)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630120********15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暴力犯罪、经济犯罪、婚姻家庭、债权债务
上海中联(西宁)律师事务所
1630120********15 刑事辩护、暴力犯罪、经济犯罪、婚姻家庭、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