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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伪造的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华正|时间:2019年05月20日|147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X先,男,196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临海市,现住浙江省临海市。2017年12月9日因涉嫌犯持有伪造的发票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宁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周建国、华正,青海凡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8)1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X先犯持有伪造的发票罪,于2018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X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X先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2月8日,西宁市公安局城东公安分局侦查员根据线索在被告人陈X先位于西宁市城中区七一路X花园一小区内的家中,当场查获伪造的青海省增值税普通发票40份,票面金额达6464564元,制造假发票笔记本电脑一台,打印机一台,手机12部,小卡片3000余张。

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关的证据,并认为被告人陈X先的行为已构成持有伪造的发票罪,依法应予惩处。

庭审中,被告人陈X先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对当庭出示的证据亦未提出异议。其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但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持有的伪造发票尚未流入市场,未造成实质性的危害后果,希望能依法从轻处罚,并可宣告缓刑。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来源合法、有效,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X先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非法持有,数量达40份,且票面金额达600余万元,属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持有伪造的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鉴于其归案后至庭审中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其可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据此发表的辩护观点成立,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X先犯持有伪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2月9日起至2019年6月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5000元,余额待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并依法上缴国库)。

二、随案移送伪造的青海省增值税普通发票40份、印章22枚、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打印机一台、小卡片3000余张、手机12部依法没收,留作罪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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