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规定,只有满足规定条件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才能被认定为要约,其他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一般应当认定为要约邀请。被认定为要约邀请,虽然不构成合同内容,无须承担违约责任,但不等于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如果因此造成买受人损失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民法典》第147条、第151条、第157条、第500条以及《民法通则意见》第73条之规定,又出卖人承担缔约过失的损害赔偿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一般认为,缔约过失责任以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为前提条件。实践中,开发商虽然经常涉嫌夸大宣传、虚假承诺,但如商品房买卖合同未成立的,购房者一般不会追究开发商的缔约过失责任。此外,开发商的夸大宣传、虚假承诺,往往不会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也不会成立缔约过失责任。因此,开发商的缔约过失责任集中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被撤销的场合。《民法典》第147条、第151条、第157条规定,对存在欺诈、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合同,可以要求撤销。实践中,购房者往往以开发商的夸大宣传、虚假承诺构成欺诈为由,要求撤销合同。如购房者的理由成立的,则开发商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即要求开发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应当以撤销购房合同为前提。
据此,开发商在销售广告中提供虚假信息、进行不实宣传,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为可撤销合同的,购房者要么请求撤销合同并追究缔约过失责任,要么继续旅行原合同,但不得直接请求变更合同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