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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违反宣传,应如何认定

作者:董成林律师时间:2020年12月15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318次举报

      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说明和允诺被视为要约,开发商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在不解除合同的情况下,开发商应赔偿承诺标准与实际状况之间的价差。如该价差难以准确量化的,可由法院酌情确定。

      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说明和允诺如果被视为要约,《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后段规定:“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时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那么应当如何界定这一违约责任?如果违反说明和允诺导致购房者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则构成根本性违约,购房者依据《民法典》第563条、第566条规定要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如果违反说明和允诺不构成根本性违约,则购房者不能要求解除合同,但开发商应按照其向社会公开的承诺赔偿购房的损失,也即,对承诺标准与实际状况之间的差距,开发商应当折价赔偿。在实践中,这一差距往往难以准确量化,如承诺的大型商超未能入驻,导致生活便利性降低,就难以折算,法院通常采取酌情确定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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