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在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中所作的说明和允诺是否构成要约,不受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的限制。该说明和允诺,不仅包括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基础设施,还包括开发规划范围外的公共配套设施。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对说明和允诺的限定是“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因此有人认为“该说明和允诺的对象限定为开发商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等。如广告称房屋为混凝土结构、居住区绿地、电梯、车库、健身、购物等设施齐全等。至于开发商对开发规划范围之外的周边环境和公共设施的渲染、描述等,不能认定为要约。”但实践中,开发商的大量允诺都是针对开发规划范围外的公共配套设施,如小区(以外)周边的医院、学校、商业体、交通条件等。故司法界在审查时,并未将可视为要约的说明和允诺限定在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开发商就开发规划范围外的公共配套设施的说明和允诺,也可能被视为要约。譬如学区房的宣传,开发商承诺业主子女就读的学校如未能兑现,虽并不属于开发规划范围内,若符合前文条件被视为合同内容,亦应将开发商就学区房的宣传构成要约。
事实上,《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的起草者在解释第3条所说的“相关设施”时指出“包括商品房的基础设施和相关配套设施”,“商品房的基础设施包括供暖、供电、供水、小区景观、小区内道路、停车场等,公共配套设施包括商品房规划范围内的配套和商品房规划范围外的配套,如商业、服务业以及医疗教育、公共交通等公共设施的配套。”因此,可以说,起草者也不主张将说明和允诺限定在开发规划范围之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