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破产罪,是指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虚假破产”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实体上并没有真实的破产,以假破产的方式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二是实体上真实破产,但在破产前或者破产程序中实施了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
根据立案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诉:1、隐匿财产价值在50万元以上的;2、承担虚构的债务涉及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3、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价值在50万元以上的;4、造成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10万元以上的;5、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应清偿的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得不到及时清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6、其他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情形。
犯本罪的,根据刑法第162条之二的规定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