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是指故意隐匿、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薄、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行为。
行为对象是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行为表现为隐匿与销毁。行为主体包括单位和自然人。成立本罪要求情节严重。本罪责任形式为故意。
根据立案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诉:1、涉及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2、依法应当向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有关主管部门等提供儿隐匿、故意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犯本罪的,根据刑法第162条之一的规定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