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清算罪,是指公司、企业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做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
构成要件如下:1、行为主体必须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公司、企业本身不能成为本罪主体。2、行为发生在公司、企业清算财产时。3、实施了以下四种行为之一:一是隐匿财产;二是对资产负债表作虚假记载,如夸大负债数额,作实际上并不存在的负债记载,对特定债权人作不符合事实的负债记载等;三是对财产清单做虚伪记载,如减少公司、企业的收入,降低固定资产的价格等;四是在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但如果行为同时触犯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应从一重罪处罚。4、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责任形式为故意。
根据立案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诉:1、隐匿财产价值在50万元以上的;2、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做虚伪记载涉及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3、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价值在50万元以上的;4、造成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10万元以上的;5、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应清偿的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得不到及时清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6、其他严重损害债权人或其他人利益的情形。
犯本罪的,根据刑法162条规定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