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是指自然人或单位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根据立案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诉:1、发行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2、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者相关凭证、单据的;3、利用募集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4、转移或者隐瞒所募集资金的;5、其他严重后果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犯本罪的,根据刑法第160条的规定处罚。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是指自然人或单位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根据立案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诉:1、发行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2、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者相关凭证、单据的;3、利用募集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4、转移或者隐瞒所募集资金的;5、其他严重后果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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