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本罪名为选择性罪名。其中的公司仅限于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根据立案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超过法定出资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30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60%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300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30%以上的;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30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60%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300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30%以上的;3、造成公司、股东、债权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或者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或者两年内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或者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5、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关于抽逃出资与职务侵占等罪的关系,由于出资后资金属于公司所有而不再属于出资人所有,实施本罪行为会同时触犯职务侵占等罪,因而属于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罚。
根据刑法159条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2%以上10%以下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