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是指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行为。其中的“兽药”应包括禽类药品;“种子”应包括树苗。
根据刑法147条与150条之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根据《伪劣商品案件解释》的规定,“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一般以2万元为起点;“重大损失”一般以10万元为起点;“特别重大损失”一般以50万元为起点。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