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成林律师 09:00-21:59
董成林律师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18756929270
咨询时间:09:00-21:59 服务地区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作者:董成林律师时间:2020年11月19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528次举报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指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自然人或者单位,故意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的行为,造成了严重结果,即造成了他人伤害、死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等后果的,才成立本罪。

     根据刑法146条及150条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董成林律师 已认证
  • 安徽江玮律师事务所
    • 18756929270
    • 安徽江玮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0年

    • 用户采纳

      2次 (优于81.18%的律师)

    • 用户点赞

      1次 (优于79.82%的律师)

    • 平台积分

      10564分 (优于95.56%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30篇 (优于96.7%的律师)

    版权所有:董成林律师IP属地:安徽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121432 昨日访问量:85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