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劣药罪,是指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要件为,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根据《药品管理法》第49条规定,药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1、未标明有效期或更改有效期的;2、不注明或更改生产批号的;3、超过有效期的;4、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5、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6、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由于劣药一般比假药的危害小,故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才成立犯罪。根据《药品案件解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造成轻伤或者重伤的;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本罪的责任形式为故意。
根据刑法第142条和第150条规定,犯生产、销售劣药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