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较大的行为。
一、构成要件
1、行为主体包括自然人及单位;
2、生产、销售的是伪劣产品;
3、行为表现为四种情况: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只要实施其中一种行为便可能构成本罪,同时实施多种行为的,也只以一罪论处。
4、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或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这里的“违法收入”并不是指扣除成本后的纯利润,而是按伪劣产品的销售数量与出售价格计算。难以计算的,委托估价机构进行确定。
本罪实践中争议较大的焦点在于:尚未销售或销售金额没有达到5万元的,能否认定为本罪的未遂犯?
二、责任
责任形式为故意,过失不可能构成本罪。
三、处罚
《刑法》第140条根据销售金额,对本罪规定了四个幅度的法定刑:犯本罪销售金额5万元-20万元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20万元-50万元,处2-7年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在50万元-200万元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处15年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根据《刑法》第150条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