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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纠纷之保全战争

作者:董成林律师时间:2020年11月17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819次举报

    《民事诉讼法》第10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财产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在民事案件尤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告一般都会申请保全甚至以保全作为要挟的手段,恶意保全、超额保全企业的银行账户、查封土地等不动产,对被告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如果被告正处于困难时期,可能就此引发一些列不利纠纷,甚至走向停止经营、倒闭、破产关门。同时,保全也可能导致双方关系极度恶化,协商处理的余地荡然无存,被保全的企业一旦都会申请保全财产置换,同时提起反诉及反诉保全,进行“疯狂报复”。

       对施工企业而言,保全的影响一般都会很大。项目建设本身就需要垫资,一般每年7-8月、12-2月,现金压力会非常大。前者是新学年开学季,工人需要将子女学费生活费准备好,后者是年关,要准备过年费。如果在此时,施工企业被大额保全,可能使得企业直接陷入困境并引发一系列纠纷。此外,缴纳税款、发放工作、投标保证金的支出都有相应的严格的时间节点限制,如逾期都会对企业经营带来不可挽回的不利影响。另账户、房屋厂房、土地被查封冻结,对银行授信、项目融资、企业声誉都会带来损害。

      申请保全首先要满足程序性要求,保全申请书、财产线索、担保材料及缴纳保全费。其中,保全申请书应写明申请保全的理由和目的;财产线索应当尽量为可变现的、流动性较快的资产,以存款为佳,也可以为建设工程本身;担保材料可以为担保公司或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函,也可以由原告或案外人提供现金、房屋等不动产担保。缴纳保全费后,一般法官才会出具相应的保全裁定并移送执行指挥中心执行保全。

       被告财产被保全后,可以主动和原告协商或者请求法官主持调解。也可以同时要求立即解除保全并提供相应的财产作为担保。《民事诉讼法》第104条规定,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被告可以提供现金、房产或符合条件的案外人的担保。当原告对解除查封存有较大异议时,可以召开保全听证会议,双方分别阐述自己的理由,法官再根据具体的情况作出判断,也可以由双方自行协商保全及解封的方案。根据双方平等的原则,在存在反诉保全的情况下,双方可以同时减让保全金额。

      实践中,当被告想尽一切办法解决保全问题后,很快会提起针对质量问题的反诉、对工期逾期的索赔等,并同样提起保全,甚至反诉的诉请远高于本诉,这就陷入了保全战争。为避免此类战争,法院一般会针对反诉的合理性、保全的必要性、保全对双方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解封的可靠性等,本着对等原则,以化解矛盾为出发点,进行综合研判,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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