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是指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权限范围,管辖指各级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之间受理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对于合同纠纷而言,法院查明对所审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是案件审理的前提。对合同约定而言,当事人之间可以约定当事人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等所在地点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8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产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该规定施行一定时期后,实务界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专属管辖范围还有所争论,但《(2017)最高法民辖30号民事裁定书》明确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房产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对该项涉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理解,应不限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项下的第三级、第四级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包括该项下的建设工程施工相关案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铁路修建合同纠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按照不动产专属管辖确定受诉法院,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律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工程款债权转让的,债务人与受让人因债务履行发生纠纷的,由于该债权源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2017)最高法民辖30号民事裁定书》进一步明确了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也适用于专属管辖。
考虑到建设工程涉及金额一般都牵涉较大,故级别管辖,应注意遵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9】14号)等文件予以审查。该通知将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民商事案件的标的提高到50亿元,所以绝大多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将不再经历高院一审、最高院二审。
最后,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有效的仲裁条款,有明确选定的仲裁机构,则人民法院不能主管。约定的仲裁机构并不以工程所在地、当事人住所地等与合同有实质连接点地区的仲裁机构为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