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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权利受侵犯的救济途径之一

作者:董成林律师时间:2019年03月0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657次举报


 当下,有限公司出资已全面实现认缴制,而大股东或个别股东把持公司经营比比皆是,小股东往往被排除在公司决策圈之外,大股东有时会为一些目的强行通过股东会决议以实现增资,小股东往往在不知情情况下就对公司注册资本形成了大额认缴,在公司经营不善对外负债至破产清算情形下,小股东对公司债务在认缴本息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此,小股东可根据最高院出台《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向法院起诉确认公司决议不成立,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具体如下:

第五条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主张决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公司未召开会议的,但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可以不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而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二)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的;(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四)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的;(五)导致决议不成立的其他情形。如股东会决议系符合上述情形制作出的,股东可向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主张,诉讼费用也比较低廉,一般在100元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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