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安徽金榜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原告某女之委托,指派我们作为其代理人,参与其诉被告某男离婚纠纷一案诉讼活动,现代理人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被告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
从双方婚姻关系分析,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性格迥异,感情基础薄弱,婚后矛盾无法调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视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综上,法院应判决原、被告离婚。
二、关于婚生子的抚养及抚养费的负担
1、原告承担抚养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孩子出生至今未满2周岁,一直由原告及其外祖父母抚养至今。原告较高的文化素养和教育能力更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成长。
2、被告每月支付贰仟元抚育费符合法律规定
(1)抚育费用的支付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被告系公司项目主管,月薪近玖仟元,原告主张被告每月支付孩子贰仟元抚育费符合法律规定也是实际需要。
(2)抚育费支付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8条规定:“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故恳请法院责令被告每月支付抚育费贰仟元,直至孩子独立生活时止。
三、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1、夫妻共同财产的划分
位于淮南市田的房产,系原告婚前购买,房产所有权应归属于原告。婚后每月还贷1900元,共计还款64600元,被告婚前所购买的位于合肥市的房屋,婚后每月还贷2300元,共计还款78200元。婚前所购买房屋产权归原、被告各自所有,婚后按揭还款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应补足差额6800元予原告。
2、被告婚前汇款性质的认定
2011年双方在恋爱并确定婚约关系时,被告汇款给原告的行为,从给付目的分析是一种以结婚为生效条件的附条件赠与。只要一方以结婚为目的,在婚前赠送贵重的物品及生产生活资料给对方,应认定为以结婚为生效条件的附条件赠与。本案中被告具有与原告结成夫妻的目的,原告在恋爱期间接受被告的钱款,并购置房屋的行为,应视为原告接受附条件的赠与,其对被告给付钱款的目的为明知。根据《合同法》规定:已经履行了,不必返还,没有履行的可不再履行。因赠与所附条件或义务为结婚,则离婚时,结婚条件业已成就,赠与业已履行,不必返还。
另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赠与人的赠与撤销权三种情形,撤销权的消灭时效: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被告现要求撤销婚前赠与,既不符合撤销赠与的法定情形也过了撤销权的消灭时效,故被告此诉求于事实不符,且与法相悖。
综上,原告诉请事实清楚,且依法有据,敬请法庭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以上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敬请采纳。
安徽金榜律师事务所
律师:董成林
二〇一五年三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