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 理 词
审判员:
金榜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原告G某某、W某某的委托,指派董成林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参与其诉H某某、C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活动,现根据本案事实及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各自的义务
原被告就买卖案涉房屋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房屋买卖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虽然签订时涉案房屋并未取得房产证,但转让该房仍系为居住而使用房屋及土地,故不涉及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因此,双方协议书的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二、原告已充分履行合同项下的义务,被告依约应及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双方协议约定房屋总价款50万元,其中尾款10万元系在出卖人即被告取得房产证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当日给付,原告此前已支付47万元,已充分履行了合同项下的付款义务。
被告在协议签订后,也已按约将房屋交给原告装修并使用,依《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现被告已取得房产证,依约应及时履行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三、被告拒不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且明确表示拒不继续履行,已构成合同违约。
被告取得房产证后,原告要求被告按约及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被告明确表示拒绝并将房产证用于向他人办理银行贷款,并承认系被告原因所致且构成违约。
四、原告为履行协议出售了仅有的房屋,且因被告违约致重大损失,被告依法应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被告要求其房屋为现金交付,原告为履行合同,将已有且仅有的位于同小区的房屋一套出售与他人,换取资金。现因被告违约,原告因本案支付律师代理费1.2万元、诉讼费6150元,且伴有其他损失。
依《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及依《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妥善审理房价波动后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出卖人仅因房价上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增加价款或者解除合同的,依法不予支持。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的,除存在确实不适于履行情形的,可以予以支持。”同时据双方于《房屋买卖补充协议》第三条约定“甲方若不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则应支付违约金15万元。”
故,被告依法依约应继续履行,及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赔偿损失。
综上,恳请法庭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参考并采纳。
安徽金榜律师事务所
董成林 律 师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日
